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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
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488号 2003年10月24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称:“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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