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高法发[2003] 24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组织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认真学习、理解掌握。注意在裁判文书中不要直接引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了正确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
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人民法院在审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一、二审纠纷案件时,对于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均应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但对方当事人确实已无法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