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贯彻
省政府第34号令变更《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计收费[2003]1028号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省政府以第34号令公布了《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以下简称
《目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收费许可证》的注销、变更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抓紧对已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许可证》所列收费项目,对照
《目录》重新审核。
《收费许可证》所列收费项目,全部属于
《目录》中取消或转经营项目的,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收回《收费许可证》;所列收费项目除取消或转经营项目外,还保留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只办理取消或转经营项目的变更手续,保留《收费许可证》;对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执收单位仍属于事业单位或非企业组织,并实施《收费许可证》管理的,换发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许可证》;对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执收单位不属于事业单位或非企业组织的,不再核发《收费许可证》。
二、《目录》中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原收费项目进行合并、重新划分而变更收费项目名称的,其收费标准暂按原规定执行。
三、《目录》中明确转为经营性的收费项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收费项目以《青海省定价目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