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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关于印发《宁波市招投标有形市场交易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关于印发《宁波市招投标有形
市场交易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进场交易秩序,规范交易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竞争环境,切实方便交易双方办事,根据有关规定,制订了《宁波市招投标有形市场交易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为方便持有《建设工程交易证》(原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核发)的承包交易单位换领新证,决定在2003年11月1日—12月20日期间集中办理换领手续。换领期间,《建设工程交易证》可继续使用,2003年12月21日起统一使用新换发的《宁波市招投标有形市场交易证》,原《建设工程交易证》同时废止。

                          宁波市招投标中心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招投标有形市场交易证管理暂行办法


  为维护招投标有形市场秩序,规范交易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竞争环境,切实方便交易双方办事,特制订本办法。
  一、按有关规定纳入进场范围和标准的交易项目,应统一进入市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
  二、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土地交易、医药采购、进口机电设备及其它招投标交易活动的交易单位(包括工程承包、材料设备供应、中介机构等),应向市招投标中心办理交易单位信息登记,申领《宁波市招投标有形市场交易证》(以下简称《交易证》)。
  三、《交易证》是反映交易单位真实信息的有效凭证,持有《交易证》的交易单位可在市招投标中心参加与其交易资质等级相符的交易活动,凭《交易证》参加交易活动可不再重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四、《交易证》分正本和副本(IC卡),具有同等效力。
  五、申领《交易证》应如实填妥《交易单位信息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三)专业资格人员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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