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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七、从2003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对在我省从事货物运输挂靠外省车籍的货物运输车辆,暂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今后如何处理,待调研后,另行通知。
  八、切实做好数据采集工作。要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实行全过程管理,并负责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采集、传递工作。在每月申报期内应认真做好纳税人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接收工作,每月申报期结束5日内完成《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录入工作,并在每月18日前完成向上数据传递工作。
  九、我省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位信息交换采取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附件4的模式三,即:县地税局将信息采集、传递给设区市地税局,由各设区市地税局传递给省地税局,由省国、地税局之间进行信息传递。因此要求基层征收单位每月18日前将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信息采集后传递(有网络的利用网络传递,没有网络的可以利用软盘或其他移动介质,通过人工传递,下同。)给县级地税局;县级地税局审核后每月19日传递给设区市地税局汇总;经设区市地税局汇总、复核后,每月20日16:00前上报省局,省局汇总后每月22日前传递给省国税局。
  凡此对不符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实行省、国地税局之间交换、反馈。地税系统协查工作,由省局稽查办理向下传递、查处。
  十、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省局由税政管理一处牵头,征管、信息、稽查、票装及二处、三处等业务处、局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表)。各处(局)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各设区市地税局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保证将“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执行到位。
  十一、“自开票纳税人”(使用蓝色印泥)和“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使用红色印泥)专用章按照国家税务局的格式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刻制,《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年审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年审表》(格式附后)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印制使用,《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和《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应用软件未投入使用前又急需使用两清单的,也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印制使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自开票和代开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的年审合格标识由省局印制。
  十二、各设区市地税局要人现在起到今年年底止,实行旬报制度,每旬的最后一天17:00前上报每阶段工作情况;在2003年12月20日前,将本辖区的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名单(汇总表)和贯彻落实“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年终总结材料,书面报告省局(6份)。省局在适当的时候,要对各设区市地税局这项工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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