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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四、各级地税机关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管征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将以前未纳入税收管理的货物运输企业和个人全部纳入税收管理,并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见国税发[2003]121号文中附件3)的标准,将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五、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地税机关进资格认定,并实行年审制。具体认定和年审办法按《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见国税发[2003]121号文中附件3)的规定执行。县级或县级以上地税局务必于今年11月底前全部完成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具体工作时间安排:
  (一)11月20日前,县级或县级以上地税机关要完成本辖区内符合自开票条件的货物运输企业有关资料和实际经营状况的调查审核及认定工作,认定结果及时予以公布,并通知纳税人。对经认定的自开票企业,已缴回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及时返还,并允许其继续使用,但必须按国税发[2003]121号文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和开票人专章(开票人专章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由自开票纳税人自行刻制,印模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未缴回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再开具与使用。
  (二)除上述自开票纳税人外,其余货物运输企业和个人均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11月30日前,县级或县级以上地税机关要完成对本辖区内所有符合代开票条件的纳税人审核、认定工作,认定结果予以公布,并通知纳税人。
  (三)从12月1日起,对我省提供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凡未经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地税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各级地税机关不得为其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六、2003年11月1日起,对代开票纳税人需要货物运输业发票,一律由主管地税机关采取开票时即征税方式,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同时主管地税要关要按规定填写《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在今年年底前,除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地税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工作,待省局制定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后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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