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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闽地税发[2003]92号 2003年10月30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以下简称《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两份文件(省国、地税局已联合转发),对于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和税务机关基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省各级地税机关要以国家利益为重,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通力协作、保证质量,把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管理工作作为当前税收工作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现将实施意见补充通知如下。
  一、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各级地税机关要立即行动,认真学习文件,深刻领会精神,指定负责部门,调配专职人员,将新的征收管理办法落实到每一环节,确保落实到位。
  二、《公告》印制由省级国、地税机关负责。各级地税机关应抓紧做好《公告》的发放和宣传工作,在10月31日前利用各种媒本宣传《公告》内容,及时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货物运输业发票检查告知,使纳税人在了解政策的基础上,了解当前国家对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新管理办法。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工作。
  三、2003年11月1日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税机关管理和监督。过去凡已经委托给其他部门管理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在10月31日前,依法向所有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和委托单位缴(收)回已经领购的货物运输发票。并全面开展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清理工作(包括清理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印的或向税务机关领购的货物运输发票库存量;委托代征单位领用的道路、水路货物运输发票库存量;地税机关现存道路、水路的货物运输发票库存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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