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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整治措施
  (一)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凡实施区域性产品质量治理整顿的区域,由所在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要整治的行业和产品,包括企业概况、经济指标、标准计量体系、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安全体系、质量违法记录等方面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按照全面、准确、真实的原则,不论经济类型、规模大小、隶属关系、有无证照、生产正常与否,都要建立翔实的区域性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档案。在此基础上,对所有生产企业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覆盖率不低于80%。为减轻企业负担,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中原则上不得向企业收取监督检验费。
  (二)整帮结合,分类施治。各地政府要对调查摸底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计划和验收标准、实施细则。验收标准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后执行。要按照“疏导、扶持、帮助、规范”的原则,将企业分成A、B、C三类进行分类指导,对症施治。一是将具有较完备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稳定的企业列为A类,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重点扶持,使其成为该区域的龙头骨干企业。二是对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能力或无证、无照、超范围生产的企业列为C类,限期改正;对在一定期限内整改不力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企业,由地方政府强制关停并转。三是对具有一定规模,但在管理和设备方面存在缺陷的企业定为B类,通过指导,完善企业软硬件设施,允许企业边生产边整改,向A类企业看齐。限期内不能通过验收的,降为C类企业进行治理。
  (三)严格准入,全面整改。各整治区域的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要将制定的生产条件验收细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涉及不同区域的同一行业的产品验收细则,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标准后执行。各整治区域的所在地政府,要将验收细则及时发放有关生产企业,企业要在规定时限内先期进行自查自纠,并向当地整治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准予正常生产;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条件要求的企业,要区别情况,组织人员查找问题,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加强指导培训,督促其尽快按照条件组织生产,允许其边生产边整改。待条件具备后组织验收;对规模小、条件差,不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能力或无证、无照、无标的生产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并转;对新申请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生产条件的要求进行审查考核,从严控制审批,坚决杜绝先天条件不足的企业开工生产。要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计量保证能力,保证出厂产品检验合格。对规模较小、实力较弱、暂时不具备检验检测条件的,要建立委托检验制,与质检机构或具备检验能力的企业签订委托检验协议,逐批送度检,进行有效质量控制。
  (四)整治验收,建章立制。首先由承担区域性产品整治任务的当地政府按照整治验收标准、考核细则对产品实物质量和生产条件进行预验收,当本区域内80%以上企业符合验收标准,受检企业数和实物质量合格率均在80%以上时,视为通过预验收;然后由当地政府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正式验收申请,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验收标准要求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书面文件形式通报当地政府并抄报省政府备案;未达到验收要求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限期整改通过书。限期整改后重新验收,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在全省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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