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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A类企业审批权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
退税A类企业审批权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518号 2003年11月6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A类企业审批权的通知》(国税发[2003]117号)的有关精神摘转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规定的A类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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