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省药监局在收到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申请资料的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填写《江苏省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申请资料受理单》(附件8)后,通知省辖市药监局和申请认证企业,并将资料转交省药品认证中心。对受理的认证申请资料有缺项或内容有疑义,应及时通知企业在7日内补充资料,补充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在2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药监局和申请认证企业并说明原因,填写《江苏省药品GSP认证申请资料退审单》(附件9)予以退审,退审企业需重新申请认证。
第九条 省药品认证中心在收到省药监局转交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申报资料15个工作日内,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省药品认证中心在收到省辖市药监局《零售受理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选派检查组成员。
第十条 省药品认证中心从GSP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3名检查员组成现场检查组,并将检查时间提前3天通知被查的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省辖市药监局将检查时间提前3天通知被查的药品零售企业。
第十一条 药品GSP认证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一般有1名组长和2名组员组成。企业所在地省辖市药监局选派1名观察员协助工作;省药品认证中心可选派督查员。
第十二条 检查组须严格按照GSP认证现场检查方案、《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和《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对企业实施GSP现场检查。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2至3天,药品零售企业的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1至2天。
被检查企业对缺陷项目产生异议,可向检查组作出说明或解释,必要时检查组应核实,并对异议内容和核实情况予以记录。记录一式二份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其中一份随检查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审核。
第十三条 检查组在完成现场检查工作后应及时将《药品GS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附件10)、《药品GSP认证现场检查不合格项目情况》(附件11)、《药品GSP认证检查缺陷项目记录表》(附件12)签字件相关资料及有关异议的记录资料等装袋贴封,专递省药品认证中心或省辖市药监局。被查企业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7日内完成缺陷项目整改报告,报省药品认证中心或省辖市药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