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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程序的通知

  第五条 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批发、零售连锁)》(附件1)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零售)》( 以下简称GSP认证申请书)(附件2),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企业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
  (四)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附件3);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附件4);
  (五)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附件5);
  (六)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情况表(附件6);
  (七)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八)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九)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企业填报的《GSP认证申请书》及上述相关资料,应按规定做到真实、准确和规范,不得瞒报、谎报、漏报。
  第六条 对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和零售企业认证申请的初审(或受理)有下列情况的,可对申请认证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一) 对申报资料有疑问的。
  (二)企业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涉及经销假劣药品行为的。
  对涉及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核查,必须查明企业在经销药品过程中有无违规行为。如无违规行为,可继续认证申请的初审或受理;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应中止其初审或受理,并从发生假劣药品给予行政处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受理该企业的认证申请。
  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过经销假劣药品行为,申请或认证时瞒报、谎报、漏报的,一经查实,将中止对其认证申请的受理或认证现场检查,通过认证的应予公布撤销和收回证书,并均在发出处理通知的12个月内不受理该企业的认证申请。
  第七条 县(区)级或省辖市药监局在收到药品零售企业真实完整的申请资料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或受理意见,省辖市药监局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县(区)级药监局初审合格零售企业的审查,填写《江苏省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申请受理单》(附件7)(以下简称零售受理单),并统一编写申请书受理编号,制定现场检查实施方案,报省药品认证中心备案。省辖市药监局在收到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真实完整的申请资料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报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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