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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293号 2003年11月7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按15%的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通知》中涉及的财产损失,应按现行政策规定报税务机关批准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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