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确定的价格为原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原价。
3、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为原价。
4、自行研制开发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开发、研制费用确定为原价。
5、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的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均额扣除。
投资者投入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法律、合同和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企业自制或外购的商誉不得摊销。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不符合改良支出条件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三十三条 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残值按固定资产原值的5%以内确定。
除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2、轮船、机器、机械和其它生产设备为十年;
3、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如受酸、碱等强烈腐蚀和简易或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机器设备、房屋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报省地税局审批。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按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计算计提。
1、平均年限法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