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全体雇员按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为投资者和雇员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费和财产保险费等,不得扣除。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第二十五条 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准予扣除。如一次性扣除数额较大,应分期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各县(区)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夏季给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补贴按有关规定准予扣除,冬季取暖补贴不得扣除。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修理费的摊销
第二十七条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等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以下方式计价:
1、购入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调试费等合并计价。
2、自行建造的,按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实物投资的,按评估确认价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4、在原有的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帐面原价减去改、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扩建的支出计价。
5、盘盈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6、融资租入的,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租赁费加运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7、接受赠与的,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场价确定。
8、建设单位交付完工的,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购买计算机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为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为准。具体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