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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在筹资过程中的其它费用。

  第十六条 营业外支出(损失)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的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十七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企业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外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为开办费用,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均额扣除。具体扣除年限由企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其购置费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第二十条 企业发生的生产经营费用与投资者家庭及亲友的生活费用混合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三章 工资、薪金及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企业雇员的工资按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准予扣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扣除。

  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法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扣除标准扣除,即每月扣除800元。
  投资者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有投资,其费用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家企业扣除,且选定费用扣除的企业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为雇员按国家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它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的为特殊工种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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