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贿赂等非法支出。
6、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7、各种赞助支出以及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8、分配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
9、用于个人和家庭生活的支出。
10、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和税务机关规定不得扣除的支出。
第八条 本办法所列准予扣除项目的扣除,除税法及税收其它相关法规有规定的外,均应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扣除。
第二章 成本、费用
第九条 企业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计价的,应在纳税申报前按正确的方法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第十条 企业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和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第十一条 成本、费用、损失是指企业为从事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各项直接计入的成本和分配计入的间接成本以及营业(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损失指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第十二条 企业直接计入成本的费用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等。
企业为采购上述材料(商品、物资)而发生运输费、装卸费、委托加工费、仓储费、保险费、挑选整理费以及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等,应计入相应的材料(商品物资)成本中。
第十三条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商品、物资)和提供劳务(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售后服务费以及其他销售费用等。
第十四条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劳动保险费(非国家规定的除外)、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印花税等税金、无法收回的帐款(坏帐损失),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缴纳的其他规费以及其它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