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本条所称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收入以及其它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和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接受捐赠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十条“如确需改变,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第十八条“具体扣除年限由企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法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扣除标准扣除,即每月扣除800元”、第三十三条“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如受酸、碱等强烈腐蚀和简易或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机器设备、房屋确需缩短折旧年限的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报省地税局审批”、第三十九条“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包括向企业和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不高于按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3]378号 2003年10月23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前扣除的管理,强化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制订下发《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具体贯彻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局。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