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房地产登记档案查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为了规范房地产登记档案查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建设部《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第101号令)、国土资源部《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国土资源部[2002]第14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房地产登记档案(不包括城建档案)查询服务收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登记档案查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提供房地产登记档案查询服务的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应遵循查询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二、收费范围: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人进行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需要房地产交易机构提供房地产登记档案查询服务的,均属于收费范围。
三、收费标准:
(一)服务费:
1、电子登记档案查询:按查询时间计收服务费。
(1)查询土地、房屋登记结果等基本资料(含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每户收费50元;
(2)查询土地、房屋登记结果等基本资料及其相关的可公开查询的全部资料,每户收费150元;
(3)每户的查询时间为40分钟内,超时5分钟内不另收费;超时5分钟以上,每10分钟加收20元,不足10分钟按10分钟计算。
2、纸质登记档案查询:按件次收取服务费(房屋、土地档案以每户为一件)。
(1)个人产权(使用权)登记档案(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其相关的可公开查询的全部资料)每件次收费50元;
(2)单位(集体)产权(使用权)登记档案(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其相关的可公开查询的全部资料)每件次收费80元。
(二)复印(打印)费:
1、打印电子登记档案资料,A3纸每页2元,A3以下纸每页1元。
2、复印纸质登记档案资料:八开纸每页1.00元;十六开纸每页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