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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农村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实行城乡同价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农村
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实行城乡同价的通知
(浙价商[2003]360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除舟山地区):
  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农村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实行城乡同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级供电局(用电管理所)所辖农村综合变以下非普工业用电到户价格自2003年11月1日抄见电量起一律按0.708元/千瓦时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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