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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医护人员中开展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医护
人员中开展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津卫疾[2003]第501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各单位,市卫生防病中心:
  为了做好今冬明春流感预防与控制工作,保护广大医护人员的身体健康,按照卫生部和世界卫生组织的推荐,所有国家应至少在医护人员中接种其推荐的流感疫苗。市卫生局决定在全市医疗卫生系统中开展流感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保护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
  流感的症状(严重的可合并肺炎)极易与SARS的症状混淆。在没有快速而方便的诊断检测方法的情况下,由于不能在早期病程中排除SARS,不得不采取对可疑病例的隔离、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检疫等项措施。因此,接种流感疫苗不仅是预防流感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也有效地降低流感病人对发热门诊的就诊、分诊和隔离观察的压力。
  各区、县卫生局和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流感预防工作的认识,认真组织本单位的医护人员开展流感疫苗的接种工作,切实保护广大医护人员的身体健康。
  二、组织与实施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区、县卫生局要对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预防接种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监督和管理;市卫生防病中心负责接种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培训、疫苗订购分发和技术指导工作;各区、县卫生防病站与辖区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积极配合,并负责辖区内疫苗分发、业务培训、接种副反应调查与处理等项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主动与辖区卫生防病站联系,尽快实施职工的预防接种工作。
  三、接种对象及接种要求
  (一)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护人员均为接种对象。接种率应超过85%,以建立有效的免疫屏障,阻断流感病毒的传播。疫苗上市后即可开始接种工作,11月底前完成。
  (二)保证疫苗的主渠道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天津市预防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流感疫苗由市卫生防病中心统一订购、分发,我市使用的流感疫苗已经过市卫生防病中心的综合评价,并贴有“天津地区专供疫苗”标志,对于非主渠道供应的疫苗所致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自负。各医院应在卫生防病部门指导下使用疫苗。
  (三)保证疫苗的安全有效接种。依照《天津市预防用生物制品接种规范》要求,各单位负责疫苗接种的人员应严格掌握接种禁忌症,做好接种前的组织、宣传、询问和筛查工作,同时做好接种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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