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统一我市搬家运输车辆标识标志的通知
(穗交[2003]413号)
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各搬家运输业户: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会议的精神及《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规定,为促进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2003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2004年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2005年力争成为第一批国家文明城市”的目标,结合我市搬家运输管理工作的要求,决定对全市搬家运
输车辆进行统一标识、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范围
凡2002年度经营资质审验合格及以后新增的搬家运输车辆,均须按《广州市搬家运输车辆统一标识、标志指引》(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指引》)的要求统一标识、标志。
二、统一时间
统一标识、标志工作的时间要求为2003年1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止。
三、具体要求
(一)统一标识、标志由各业户自行选择制作单位按《指引》中统一规格和要求制作;制作费用由各业户自行承担。
(二)车辆统一标识、标志后(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照片不符的),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申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三)未按《指引》统一标识、标志的搬家运输车辆将不予通过搬家运输资质年度审验。
(四)2004年1月1日开始对全市搬家运输业户和车辆进行大检查,对逾期未对搬家运输车辆统一标识、标志的业户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广州市搬家运输车辆统一标识、标志指引
2、统一标识、标志尺寸表(略)
3、搬家运输车辆侧面、正面示意图(略)
4、搬家运输车辆统一标识、标志工作流程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00三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1:
广州市搬家运输车辆统一标识、标志指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搬家运输管理工作,促进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2005年力争成为第一批国家文明城市”的目标,根据《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搬家运输管理要求,规范统一搬家运输车辆标识、标志,创建搬家运输文明行业,制定本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