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全省计委
系统贯彻省政府第34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计收费[2003]1011号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各州、地、市计委:
省政府第34号令公布《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现就贯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第34号令,全省计委系统保留下列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
1、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2、涉案(不含刑事)物品价格鉴证费;
3、价格调节基金;
4、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