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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印发《杭州市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建立和健全本单位价格管理制度,虚心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协助解决本单位与消费者的各种价格纠纷。
  (6)自觉抵制和纠正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越权定价、各种乱摊派和增加单位负担的乱收费及侵犯其价格权益的行为,应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7)积极参加本单位和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的价格调查研究工作,为提高价格管理水平和价格决策提出意见或建议。积极参加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及其他活动。
  (8)认真学习价格业务知识,指导本单位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管理,做到诚信经营、服务至上;增强本单位市场价格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权利
  (1)及时获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工作经验交流、考察及其他活动。
  (2)负责本单位价格决策实施和监督;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实施价格检查。
  (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开展价格决策、听证会、“价格信得过”单位等价格管理工作时,应征询相关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的意见和建议。
  (4)有参加价格协会的权利。
  (5)物价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该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切实保护物价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和工作联系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在价格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
  区属企事业单位由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联系。市属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市价格协会负责。
  四、物价员的培训、资格认定、变更及考核
  物价员的文化程度一般应在高中以上,由本单位推荐。区属企事业单位向辖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报名,区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建档;市属企事业单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报名,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建档。物价员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集中培训,经参加全市统一考核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给《物价员资格证书》,并定期开展物价员的培训工作。
  各企事业单位的物价员为兼职或专职。物价员资格证书需每年注册一次。凡因工作需要而调整或变更物价员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与管理部门联系,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的工作进行考评,对表现优异的物价员授予“优秀物价员”称号,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连续两次被评为市级“优秀物价员”的,可以免费参加年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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