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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富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试行收取担保服务费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富兴中小企业信用
担保有限公司试行收取担保服务费问题的批复
(湘价函[2003]208号 2003年10月27日)


湖南富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服务收费价格标准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担保协议,切实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无委托担保协议的不得收取担保服务费。
  二、核定担保服务费试行标准为:贷款额5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收取;贷款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部分,按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5%收取;贷款额100万元以上部分,按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0%收取。收取上述担保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评审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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