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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外籍
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杭地税外[2003]239号 2003年11月1日)


各县(市)地税局,杭州萧山、余杭地税局,市地税各征管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现行的征管体制,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登记制度
  在本市任职、受雇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的外籍人员,应由代扣代缴单位向主管地税局领取和填写《个人所得税登记表》,同时须提交如下资料:
  1、护照等身份证明复印件;
  2、派遣公司、单位开据的原始工资明细单(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派遣公司、单位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据的工资证明;
  3、海外驻在规定、出差规定;
  4、派遣单位出据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
  5、境内任职证明、境内工资证明(或董事会决议)。
  以上资料中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为必备资料,其它资料如有应提供。上述资料因故发生变化,应及时将变化情况向主管地税局备案。
  各主管地税局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发给《外籍个人纳税手册》。《外籍个人纳税手册》每年三月进行一次年检,年检时须提供纳税人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资料原件(审核后返还)。外籍人员离职前,扣缴单位应及时向主管地税局提供离职证明书,主管税务局应对其当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二、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可以采取代扣代缴、个人自行申报、代理申报等多种形式。
  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扣缴单位向主管地税局申报纳税,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可自行向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地税局纳税申报,或者委托代理申报(包括代理人和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中间机构)。
  以独立的个人身份提供专业性劳务的外籍个人应由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向其主管地税局申报纳税,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可自行向劳务发生地的地税局申报或者委托代理申报(包括代理人和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中间机构)。同时须提交如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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