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认定的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应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可以处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不再受理。在3年内的任一年度申请,均以申请当年企业实际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计算安置人员的比例;经审核符合减免条件的劳服企业,被认定为劳服企业之前的年度视同已经享受减免的年度,从被认定的年度起,按照剩余的期限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在申请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时,应填写《江苏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表样附后),并附报下列资料:
1.申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企业职工名册》(表样附后);
5.与下岗失业人员签定的劳动或劳务合同,工资报表,下网失业人中的《就业登记证》;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清单;
7.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二)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申请报告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批复并下发由劳动保障部统一监制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三、下列单位不予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一)主辅分离企业产权界定不够清晰,又无新的经营业务和场所。
(二)高新技术企业,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类机构、企业,各类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
(五)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特殊行业。
(六)专门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
(七)各类中介机构。
(八)各类上市公司。
(九)其他经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税地税局不予认定的企业。
四、其他规定
(一)本通知仅适用于内资企业。
(二)本通知中所述的新办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新办企业的界定,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三)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同省劳动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