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关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做好所得税分离体制改革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推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健康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现就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经济组织。
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招用职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新办企业当年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6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
新办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的下岗失业人数÷企业当年从业人员总数)×100%
免税期满后,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的下岗失业人数÷企业原年从业人员总数)×100%。
上述安置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是指:
1、在劳动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持有《就有登记证》的人员,包括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有就业要求并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
2、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者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并持有《就业登记证》的人员。
3、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转换职能、精简机构中分流的,与原单位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新单位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三)有严格的企业管理制度,产权明晰,能正确核算企业的盈亏,财务机构和财务制度健全;
(四)接受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