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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蔬菜、园林、苗圃、畜牧、水产等种养业用电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蔬菜、园林、苗圃、畜牧、水产等种养业
用电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的通知
(榕价商[2003]72号 2003年10月23日)


琅岐经济局:
  你局《关于执行新电价标准中存在问题的报告》(榕琅经(2003)104号)文收悉。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电价管理和电价分类的权限在省物价局,你局所反映问题,我们将向省物价局反映,目前必须严格按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部分电价分类标准的复函》(闽价(2003)商350号)文件执行,即蔬菜、园林、苗圃,畜牧、水产等种养业用电、非粮食种植用电的排涝、灌溉用电、饲料加工、农副产品加工用电执行非普工业电价,以前规定与闽价(2003)商350号文件规定有矛盾的按该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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