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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在上网环节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在上网环节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
(湘价重[2003]151号 2003年10月30日)


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南省进一步实施峰谷分时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03]1573号)精神,决定在上网环节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执行范围
  凡上省电网的电厂(站)的上网电量(省际网间交换电量除外)均应实施峰谷分时电价。
  二、时段划分
  考虑上网与销售联动,决定将上网环节的时段与销售环节的划分一致,尖峰时段(18:00-22:00)、高峰时段(7:00--11:00,15:00--18:00)、平段(11:00--15:00,22:00--23:00)、低谷时段(23:--次日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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