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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对农村中心卫生院、卫生院产科进行重新审批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对农村中心卫生院、
卫生院产科进行重新审批的通知
(津卫妇[2003]第541号)


有关区、县卫生局:
  根据津卫妇[1999]207号《天津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及人员资格审批办法》中证件管理的有关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如需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鉴于全市农村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将于今年年底到期,我局拟对全市农村中心卫生院、卫生院产科进行重新审批,现将有关工作布置如下:
  一、审批对象
  1、已经开展助产技术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农村中心卫生院和卫生院。
  2、拟开展助产技术的农村一级医院。
  二、机构服务项目设定
  1、卫生院原则上不允许开展剖宫产术;
  2、产科不允许以个人形式承包。
  三、申报条件
  1、医院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2002年10月1日-2003年9月30日医院分娩数量不小于20例;
  3、人员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证》、《助理执业医师证》或《护士资格证》,同时产科专业人员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开展剖宫产术的医院,产科医生、护士各不得少于4名,科带头人必须为主治医师及其以上职称,产科工作经历10年以上,并配备1-2名专(兼)职麻醉医师;
  开展平产接生,产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必须是医学中专及以上学历,医士或助产士以上职称,有产科工作经历2年以上,并在区县级医院产科进修半年以上;
  (4)如有外聘退休人员,必须与聘任单位签定一年以上的聘任协议书,且受聘人员必须坚持每周全日制工作。
  (5)凡聘用在职人员,必须是医院之间合作,医院双方必须签署一年以上的合作协议,同时要求人员相对固定,半年间轮换不得超过2人,保证每日有人值班,并在协议中注明具体人员安排。
  四、提交材料
  1、《医疗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原件;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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