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
《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计收费[2003]1039号 二00三年十月三十日)
各州、地、市计委:
《收费许可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实施收费的合法凭证。根据原
国家计委等六部委署办联合发布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的规定,我省从2002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换发《收费许可证》,目前换发工作已基本结束。现就规范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未换发的原《收费许可证》一律作废,停止使用。
二、已换发的《收费许可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核定的项目及标准加强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