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与施工企业在投保时共同商定具体服务内容,确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额度等。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提供安全服务的,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参与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额度的确定。
(三)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的建立
鉴于我省目前多数保险公司不具备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能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大力培育建筑安全中介服务组织,积极支持中介组织开展安全咨询服务工作。各市在未建立之前,可委托省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开展该项业务。
三、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一)施工企业从事下列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1、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工程;
2、各类房屋装修工程;
3、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农民工、临时工等)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上述被保险人员中还应包括到施工现场视察、监督检查工作以及办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事务的人员等。
(三)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须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四、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包括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投保费用。业主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五、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故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六、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全省范围内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死亡的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八万元(轻伤和重伤按比例赔付)。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