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我省建筑业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
(冀建质[2003]532号)
各市建设局、城建(公用)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执行《
建筑法》,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根据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制度和措施
根据《
建筑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和完善有关制度和措施,切实把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来抓,使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序健康发展,保证在建工程项目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率达到100%。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和投保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或投保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一)施工企业应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1、必须具备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做到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2、有保险能力,发生事故后能及时补偿。
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
(二)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2、能够提供包括安全技术研究、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等安全服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