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长春市
矿泉水开采秩序专项治理整顿的公告
(长国土资公发[2003]134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和部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矿泉水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为矿泉水市场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就我市矿泉水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公告如下:
一、采矿许可证已经过期或未换发新版采矿许可证的矿泉水企业,请于11月29日前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报名,输采矿权出让手续,逾期未输出让手续的,原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仍继续开采的将按照《
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坚决查处无证开采矿泉水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取缔和处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