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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3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治理涉及建筑
企业收费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
(冀建质[2003]533号)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园林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近年来,建设系统各主管部门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加大建设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保证了建设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但是,部分地区建设系统的个别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主要表现在:一是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收费的执法机构众多,检查过于频繁;二是同一执法主体的不同执法机构就同一问题重复执法;三是各种收费名目繁多,收费标准不统一,企业不堪重负。
  为杜绝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现象,进一步净化建筑市场环境,维护建筑业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联合发出的《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财综[2003]46)精神,开展一次对涉及建筑业企业收费的专项治理。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理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摊派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之外,向建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执行属于政府定价或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收费的,强制咨询服务、强行收费或搭车收费的,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予以取消。对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涉及建筑业企业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要逐项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恢复征收,也不得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建设系统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不得超越职权进入施工现场检查。对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查清事实,认定性质,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不得变更行政处罚的种类,加重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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