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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医保局关于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医保局关于本市小城
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03]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医保局《关于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的试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的试行意见


  为了确保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推进,构建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的保障制度,妥善处理参保人员的门急诊保障问题,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对门急诊补充保险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
  凡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基本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以及被征用土地人员,可以按本试行意见参加门急诊补充保险。
  二、资金筹集
  门急诊补充保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并在缴纳小城镇基本社会保险费时一并征缴。
  1.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从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确定。被征用地人员一次性缴费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2.缴费比例。缴费比例根据郊区实际情况分类处理。被征用地人员由征用地单位一次性缴费的,不低于缴费基数的3%。被征用地人员如重新就业后,可由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共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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