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政策引导。对积极推行企业改革、实力较强、发展较快的骨干企业,在企业评先、工程评优、现国准入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国有企业改革与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加速管理层与作业层分离,鼓励职工组建股份制劳务公司,与原企业剥离,形成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剥离的企业享有原企业工程劳务分包优先权。企业改制后,由于资本金和资产变动较大,企业净资产达不到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原则上保留原企业资质等级3年,由企业在规定的限期内补平差额。3年内企业需要升级、增项的,适当放宽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条件。放宽新开办民营建筑业企业的审批条件。其中,对申请新开办劳务企业净资产不足的,可以下浮20%,对其持证上岗技术工人指标达不到标准的,可先予办理,在2年预备期内进行完善;对于申请新开办民营综合类和专业承包类建筑业企业,净资产不足的,可以下浮20%,对其项目经理、年结算收入、业绩达不到标准的,也可先予办理,在2年预备期内进行完善。鼓励大型骨干企业跨省、跨境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在资金、资质、出入境(省)手续等有关方面给予支持。
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要求完成改制工作的企业,在企业资质年检、升级、增项等方面要从严掌握。
五、明确责任,加强国有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根本保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和省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省建设厅成立全省建筑业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工作目标层层分解,逐级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和措施,把责任落实到单位和责任人,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企业改制的指导、督促工作,重点指导选择企业改制方式、制订并实施改制方案,协调解决改制中的困难,努力为企业改革提供良好的服务。
(三)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切实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国有企业改革要依法规范运作,既要保护国家、企业利益,又要维护和保障广大职工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改革过程中,要积极做好职工群众的工作,引导大家正确处理好企业改革中的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在制度上保证职工对企业改革的民主权利,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