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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业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一)国有集体中小型建筑业企业改革要一步到位,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改为规范的公司制企业,实现国有资产退出。
  (二)国有大型建筑业企业的改制,采取利用外资、吸纳社会资金等形式,改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不控股)退出。
  (三)我省建筑业企业量大面广,各企业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和外部环境差异较大,企业改革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因企制宜、一企一策,不搞一个模式,不搞一刀切。
  (四)各市选择 2-3 家典型企业先期改制,总结成功经验,相互借鉴,全面推开。
  (五)深入理解、正确运用现行的企业改革政策,结合企业实际,大胆探索,敢于实践,不断创新。
  (六)正确处理企业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在企业改革过程中,要进行规范化的运作,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和大局的稳定。
  四、推进建筑业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大型企业通过出售股权,吸收入股等多种形式,引入多股投资主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将企业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退至不控股。放开放活中小型企业,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兼并、转让、拍卖等形式,促使国有资产退出。国有集体建筑业企业的改革,在进行企业资产清核后,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不同形式:
  (1)规模不大,净资产量较小的,可由企业职工出资买断;
  (2)国有净资产存量较大,职工难以买断的,可采取部分置换,未置换部分作为国家股(不控股),或由股份合作制企业租赁使用;(3)总资产和总负债持平的企业,可以“零”资产向企业职工出让,吸收职工入股,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
  (4)总资产小于总负债,所有权益为负数的,可以将企业非生产经营性净资产评估作价,核入企业净资产一并有偿转让;
  (5)属集体企业的,可以将集体净资产按职工工龄、贡献、责任等配给职工个人,不得转让和继承。同时,还可以采用租赁、收购、参股、兼并、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国有、集体建筑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时,在股权设置过程中,不强求人人持股,股权宜相对集中,由企业经营者和生产、技术骨干控股,企业主要经营者要在企业经营层和生产、技术骨干的股份中再控股。鼓励以专利、技术参股。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建筑业企业的公司制改造。
  (二)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支持企业改革。近年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在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及资产变现、冲销呆坏帐、解决职工社会保险、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改制企业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吃透文件精神,指导企业用足用好优惠政策,着力解决国企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企业债务和社会负担。
  (三)继续实施“抓大放小”。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发挥资金、人才、技术优势,通过联合、兼并、转让、合资、上市等运作方式实行重组改造,组建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拓展经营领域,向总承包方向发展,走资本组营之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企业经营结构调整、资源整合、现国拓展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扶持;对于中小型企业,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转让、拍卖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对有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前途的中小型企业,鼓励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对资不抵债,管理落后,扭亏无望的劣势企业,依法破产,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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