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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从事非农业生产职工的个人缴费,原则上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缴费基数可按当地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在纳入统筹初期也可按职工档案工资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得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农垦企业单位缴费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核定。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原则上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从事农业生产的,可以职工初始缴费基数之和或企业职工工资性收入为依据核定,可采取与土地耕作面积挂钩的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后,一般不因人员的增减变动而调整,以保证基金收入的稳定增长。但由于农产品价格指数发生较大变化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单位缴费基数。
  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采取按月申报,按月或按季、收获季节缴纳。
  四、农垦企业职工的缴费年限,1995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按个人帐户规模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均可计算为缴费年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补建个人帐户。
  五、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后,按下列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农垦企业的离休人员,按照当地机关同类人员的养老金水平确定养老金。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其退休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核认定,不符合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按在职人员对待;符合退休条件的,按照下列办法核定其养老金标准: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老工人,比照当地企业同类人员的养老金水平确定养老金。
  21995年底前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基本养老金=2002年当地农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0%+本人退休前的连续工龄×2002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0.6×14%。
  31996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退休的职工,基本养老金=2002年当地农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0%+1995年底前本人的连续工龄×2002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0.6×4+96年至职工退休时的平均指数×96年至职工退休时的缴费年限)÷92年至职工退休时的缴费年限×14%+退休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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