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人民政府、太原军分区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对赴西藏义务兵及其家属实行特殊优待的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太原军分区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对
赴西藏义务兵及其家属实行特殊优待的意见的通知
(并政发[2003]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直各委、局、办,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各直属公司:
  为鼓励广大适龄青年志愿到艰苦地区服役,激发他们献身国防和卫国戍边的奉献精神,圆满完成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征兵办公室下达我市今年赴西藏义务兵的征集任务,市计委等部门根据省七委厅办晋征联字(2003)第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对赴西藏义务兵及其家属实行特殊优待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赴西藏义务兵实行特殊优待,是各级党委、政府关心重视支持国防建设的实际行动,是全市人民爱国拥军的具体体现。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把优待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各级政府、人武部和企事业单位要妥善安排好赴西藏地区服役义务兵父母的生活,积极组织广大民兵开展“帮战友”活动,切实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激励他们卫国戍边,为国家的安全稳定建功立业。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对赴西藏义务兵及其家属实行特殊优待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以及省七委厅办《关于对赴西藏义务兵及家属实行特殊优待的通知》(晋征联字[2003]第0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提出对2003年赴西藏义务兵及其家属实行特殊优待意见如下:
  一、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赴西藏服役的义务兵,依据市征兵办公室分配的数额,市计委下达的农转非指标,由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凭兵役机关证明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办理农转非手续。服役期间,其家属每年除享受《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规定的优待金外,再增加不低于1000元的优待金。所补经费由县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支付,民政部门发给。服役期满后,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有条件的在入伍前要确定工作单位,退伍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本人愿意留在农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