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客货运输业户应建立对聘用驾驶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安全学习制度,聘用持有从业资格的驾驶员驾驶营运车辆,驾驶员资料应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培训机构必须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按照培训计划、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规定组织培训。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培训和考试机构必须按照交通部的规定培训和考试,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真实的培训和考试资料,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参加考试。
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客货运输业户搞好营运驾驶员管理。监督责任单位应每季度至少一次到企业现场检查经营业户聘用营运驾驶员的情况,对没有按规定使用和配备驾驶员的车辆,要责令企业停止其运行,直至其改正。
第二十五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驾驶员培训业户按规定开展培训工作,加强对考试机构和考核员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核发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监督责任单位应每季度一次检查培训业户对教练员、教练车辆的管理和培训工作等相关情况。
第五章 客运站管理安全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客运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客运站应监督进站客车安全生产:
(一)按照客运站功能定位接纳持有效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对连续七天无故不进站应班的班车,应及时向监督责任单位报告,同时通知车属单位。
(二)严格执行营运客车报班安全例检制度,禁止未经报班安全例检合格的客车出站。
(三)监督班车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持有效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出站。
(四)客车出站前清点旅客人数,防止客车超载出站。
第二十八条 客运站应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障旅客安全乘车:
(一)对旅客进行乘车安全知识的宣传,按规定进行必要的检查,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乘车。
(二)对“四定”班车进行封闭式管理、切实做到人车分流,防止因站场内人车混杂而引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