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粤交运[2003]1201号)
各市交通局(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和交通部关于“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指导思想,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切实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广东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交通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三日
广东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工作指导思想,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省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客货运站等经营业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以保障行车安全为中心、以源头管理为重点的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的工作。
第三条 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制度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制度,在辖区内分区域、分企业指定运管机构为该区域、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监督责任单位”)。监督责任单位要落实责任人,负责执行本制度规定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
经营业户应当配合监督责任单位履行各项管理职责,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 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对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投诉举报,受理举报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有关监督责任单位调查处理或转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