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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宣传贯彻执行《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燃气行业监管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宣传贯彻执行《湖南省
燃气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燃气行业监管的通知
(湘建城[2003]363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城管局、规划局、公用事业局:
  2003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以第6号公告予以发布,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级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情况,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宣传贯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工作
  《条例》的正式发布施行,为整顿和规范我省燃气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燃气市场公平竞争规则,及时有效查处各类安全隐患,实施燃气行业依法行政、依法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保证;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燃气生产、供应、使用安全,提高燃气供应服务质量,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各级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要把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组织全行业职工认真学习《条例》,深刻理解其内容实质。同时结合各地实际,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各种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条例》的内容和重要意义。我厅定于今年12月21—27日为全省《条例》宣传周。要求各市、州要组织好宣传周活动,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其自觉遵守《条例》,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燃气管理打好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全面做好燃气规划编制工作
  燃气专业规划是实施《条例》的重要保证,各地要按照《湖南省城市燃气专业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要求,对本地区的燃气气源选择、供应对象、供气比例、厂站定位、管网布局、燃气销售网点布置、安全保证等有关内容作出定性、定量、定点、定线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切实做好燃气的规划工作。要严格按燃气专业规划对行业进行重组、整合,使之达到规划设计要求。要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燃气规划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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