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中学内设机构原则上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办公室;12个教学班以上(不含12个)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各内设机构可配主任1名。
(二)普通中学(含高中、初中,下同)一般配校长、书记各1名,副校长1名;民汉合校的学校和12个教学班以上(不含12个)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名,36个教学班以上(不含36个)的学校可再增配副校长1名。
(三)完全小学内设机构原则上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18个教学班以上(不含18个)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各内设机构可配主任1名;12个教学班以下的学校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可配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名;农村小学分校或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
(四)完全小学一般配校长、书记各1名,副校长1名;民汉合校的学校和18个教学班以上(不含18个)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名。
四、编制标准
(一)中小学教职工核定事业编制。
(二)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三)中小学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辅人员和后勤人员的,一般情况下,其所占教职工编制比例为:高中不超过16%,初中不超过15%,小学不超过9%。
(四)中小学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需求安排班额,并根据班额组织教学班级。原则上城市普通中学每班学生45—50人,小学40—45人,农村学校酌减。
(五)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1.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班的学校,每校可适当增加3—4名人员编制;
2.农牧区寄宿制学校、民汉合校的学校,每校可适当增加1—2名人员编制;
3.乡(镇)中心小学,原则上增加1名人员编制,以加强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
五、人员编制
自治区重新核定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数为12774名,分两年核定到位,首次核定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数为11675名,2004年7月第二次核定。
六、审批程序和编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