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
《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机构编制核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03]21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机构编制核定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机构编制核定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03号)、自治区编办《关于下达乌鲁木齐市中小学职工编制的通知》(新机编办字(2003)10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我市中小学机构编制核定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市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进一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我市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机构编制核定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机构编制的核定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
(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精简、高效、规范;
(四)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二、主要内容
要统筹规划,调整布局结构,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精简、优化教学机构,减少冗员,提高教师素质,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要因地制宜地合并某些学校,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要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中小学编制标准,着重解决学校人员编制不完善、不规范,发展相对滞后,以及部分学校超编严重、聘用代课人员的问题,改革内部运行机制,实行优胜劣汰的用人制度,提高办学效率。
三、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