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水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价、污染源调查与评价、水环境容量计算与核定、污染物允许排放量确定、总量分解等。
1、水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价 以全省水环境功能区划为基础,进行现状调查,选择、确定代表性的控制断面,对水环境功能区进行达标评价,然后将全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达标功能区和不达标功能区。
2、污染源调查与评价 对排入水环境功能区的重点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面污染源及其它污染源进行调查,分析其达标状况,确定各水环境功能区的污染物排放量。同时,对每个水环境功能区,调查其排污口状况,将主要污染源分解到对应的排污口,划定排污口陆上汇流区。以入河排污口沟通陆上污染源和水环境功能区,按照输入响应关系,构成控制单元,作为水环境容量核算和总量分配的基本单元。
3、水环境容量计算与核定 根据流域水文特征、排污方式、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等,选择相应的水质模型和参数,按照不同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计算水环境容量。
4、污染物允许排放量确定 结合水质评价和污染源调查数据,参考排污口混合区大小、排污状况、上下游等相关参数,对计算结果进行反馈、调整、校核,给出各控制单元的环境容量,作为总量分配的基础。
5、总量分解 将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即环境容量)分解到各入河排污口和主要污染源,其中达标水域重点考虑污染物新增量问题,不达标水域应进行总量削减。结合排污负荷占80%以上的工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发放,逐步建立基于水环境容量的水环境管理系统。本次全省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基本由上述五个方面的工作内容构成,具体技术要求由省环科院制定的《全省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指南》中予以详解。在实施过程中,五项内容可交叉进行,统筹安排,其中,污染源调查和容量核定是重点和核心。
三、控制参数
1、基准年 本次水环境容量计算与核定的基准年为2002年。2002年资料难以获得时,可以参考2000年和2001年资料,并考虑新增污染情况。
2、控制因子 河流选择COD和氨氮作为容量计算的主要控制因子。湖库增加总磷、总氮指标,特殊敏感区域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进行容量计算。
3、核定范围 主要核定全省划定的97个水环境功能区现状排污条件、目标水质下的水环境容量。对于沿海城市直接排入近岸海域水环境功能区的污染源,不纳入调查和容量计算范围。
4、水质目标值 以水环境功能区相应环境质量标准类别的上限值为水质目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