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天津市卫生行业医疗机构医务公开的通知
(津卫医[2003]第554号 2003年11月10日)
各区、县卫生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为了增强医疗服务的透明度,方便群众就医,维护患者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卫生行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行医务公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工作透明度,围绕广大群众关注的、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联系的热点问题,以不同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开。
二、公开的原则
推行医务公开应该坚持“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单位技术、管理等秘密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原则上都应公开。
三、公开的内容
1、医疗机构等级和服务范围公开,包括医院科室设置、各科室提供的医疗服务内容、医疗特色、专家姓名、门急诊时间。
2、服务程序公开,包括病人的病情告之、诊断、治疗以及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履行的程序、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的程序,病历管理规定等。
3、服务规范公开,包括病情诊断,治疗方面的工作规范、医德医风方面的行为规范等。
4、管理制度公开,门诊、急诊及病房管理制度;病人出入院、转院、转科管理制度;病人应该遵守的作息时间、探视规定等情况。
5、医疗投诉公开,各单位要公开接待地点、接待时间、接待程序。
6、其他需要让社会群众了解的事宜。
四、公开的形式及程序
1、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医务人员是实施医务公开的主体。
2、公开的形式,医疗机构可设置医务公开栏、电子触摸屏、大屏幕、网页、公开信、患者须知等形式进行公开。
3、确定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医疗机构内部根据分工,准备需要公开的内容和资料,由单位医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五、公开的监督机制
建立医务公开社会监督机制,通过座谈会、患者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医务公开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六、公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