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建立和完善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
(湘价检[2003]160号 2003年11月18日)
各市、州物价局:
近两年来,一些市、县价格部门在农村建立价格监督网络,加强涉农价费管理,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在全省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原国家计委计价检[2002]1761号)精神,结合一些地方试点的经验,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立和完善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加强涉农价费管理,是价格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履行工作职责,为解决“三农”问题服务的重要途径,也是价格部门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方式,将价格工作落实到基层的迫切需要。各级价格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结合开展涉农价费公示工作的有利时机,克服畏难情绪,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认真地抓起来。各市、州价格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一把手亲自抓,并确定一名副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已经建立网络的地方,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目前尚未建立网络的地方,在今年年底前,每个市、州物价局至少要抓一个试点县,每个县级价格部门至少抓一个试点乡镇,以点带面,明年逐步在重要乡镇全面铺开,并延伸到村一级。要把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目标进行考核,从明年起,凡没有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县级价格部门,不能参加省以上价格部门组织的综合性评先评优活动,不能申报国家命名的规范化物价检查所。
二、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从各地试点的情况看,监督网络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在县一级成立农村价格监督总站,人员及编制由县级价格部门内部调剂解决,乡镇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站,站长由乡镇人大或政府负责人兼任,村一级聘请若干名义务监督员。二是将全县划分为若干片,每片设立一个农村价格监督站,站长由县级价格部门选派,成员一至两名,由站长建议和乡镇推荐,在当地选聘。三是在乡镇设立农村价格监督站,站长由乡镇人大负责人、农经站或财政所等部门的负责人兼任,每个乡镇聘若干名村级义务监督员。各地可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选择合适的农村价格监督网络模式,总的要求是价格部门不背包袱,当地农民不增加负担,监督网络能够长期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