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贷款操作暂行办法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地区专利技术的转化,更好地推进本市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为我市经济发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一)注册地点为天津地区的企事业法人;
(二)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三)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得少于1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
(四)该专利权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
(五)已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六)信贷业务只限于流动资金?申和承兑业务。
第三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方式
(一)符合贷款银行制定的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客户准入条件,企业法人单位注册资金在1500万元以上,事业法人单位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只作为全部贷款的部分担保形式(专利权质押担保权重最高为40%),其余部分借款人仍须提供符合法律规定贷款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抵押、质押、保证)方式。
(二)对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以及不符合前款准入条件的发明专利,由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借款人通过提供专利权质押的反担保形式申请贷款。
第四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期限由贷款方(金融机构)确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专利申请未获得专利权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已被终止的;
(三)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四)存在各种专利纠纷的(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
第六条 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