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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及数据采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对于县级国、地税局机构设置不一致的地方,由设区市国税局与地税局进行协商,确定本设区市内数据交换的对应单位。县(市)国、地税局之间的数据相互传递方式、介质和途径,由各县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各县(市)国税局应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进行汇总,生成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接口文件。
  第十二条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在每月20日前,接收地方税务局通过软盘、网络或其它方式传递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并妥善保管介质。
  县(市)国税局应检查同级地税局传送的信息是否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对货物运输发票清单信息进行汇总,数据文件是否正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如有不一致,应及时进行反馈。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在同级信息传递时,对于汇总与传递的时间、操作人员、文件名、文件大小、记录的发票数等情况,双方均应有详细记录备查。
  第十四条 为方便快捷,传输数据采用FTP方式。县(市)国家税务局在规定的时间(当月22日前)内通过广域网采用FTP方式将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汇总数据和货物运输发票清单汇总数据同时传递给省级国家税务局,并将本县(市)局名称和上传时间等信息报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备查。
  各设区市国税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本设区市所辖单位的报送情况进行查询,发现未及时报送的,应尽快督促上报。
  第十五条 省级国家税务局于每月23日开始对各地上传数据进行提取、清分,并将跨省增值税货物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和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上传总局。
  省国家税务局每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运输发票与本省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
  第十六条 省国家税务局在省级存储的申请抵扣的运输发票的比对结果(包括总局下发的比对相符和不符的发票信息),各单位可以按照权限查询或下载。
  凡属比对不符的,由主管国税局追回已抵扣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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